工信部优化调整对讲机管理政策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表时间:2025-02-18 10:28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对讲机的使用需求,优化调整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无线电台(站)管理,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近日印发《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150MHz和400MHz频段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和设备技术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无办〔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一是立足行业部门和个人用户的应用需求,将对讲机分为四种类型,厘清许可权限、细化使用要求、实施差异化许可模式,达到加强监管和服务大众的双重目的。二是明确各类对讲机技术体制和技术要求,有利于促进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数字化进程。三是对对讲机生产制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干扰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障电磁空间安全。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政策引导,做好新旧政策过渡和有序衔接,稳步推进《通知》实施,助力新型工业化发展。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150MHz和400MHz频段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和设备技术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无办〔2025〕1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无线电协会、泉州市无线电对讲机行业协会,相关单位: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对讲机的使用需求,优化调整对讲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无线电台(站)管理,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对讲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现就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和设备技术要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讲机,是指工作在137—167MHz和401—423.5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150MHz和400MHz频段)可实现点对点或点对多点双向通信的无线电收发设备,包括专用对讲机(含基站、转发台、直放站、终端)、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和水上移动业务对讲机(含海岸电台、江岸电台、船舶电台等,以下简称水上对讲机)。

  专用对讲机是指专用于相关部门、行业或单位等进行无线通信和指挥调度的对讲机。

  共用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或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等共用本通知所规划的同频单工信道,按照额定功率配置进行一定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公众对讲机是指个人、家庭、团体、部分商业用户等使用本通知所规划的同频单工信道,按照较低功率配置进行短距离的语音通信或低速数据通信的对讲机。

  水上对讲机是指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等部门及其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等,在海岸、江岸、船舶之间进行无线通信和指挥调度的对讲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对讲机频率,设置、使用对讲机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对讲机设备,适用本通知。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通知擅自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使用对讲机,不得利用对讲机或组装、改造对讲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在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1752/3504个同频单工信道(分别对应12.5kHz和6.25kHz信道间隔,下同)、1052/2104对异频单工信道用于专用对讲机。具体信道划分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五、在406.21—407.70MHz频段规划120/240个同频单工信道用于共用对讲机。具体信道划分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2。

  六、在409.75—409.99MHz频段规划20/40个同频单工信道用于公众对讲机。具体信道划分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3。

  七、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附录1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156.025—162.025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用于水上对讲机。具体信道划分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4。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同邻频对讲机之间、对讲机和其他无线电业务或系统的频率兼容情况,以及使用单位之间地理隔离、使用时段、行业应用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规划,做好许可工作,进一步提高频率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有难以满足相关行业部门频率使用需求的,经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在第四条内统筹调配。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频率协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九、各地遇有重大活动和任务需要临时使用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专用对讲机频率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本通知第五条规划的共用对讲机频率,参照公众对讲机频率使用管理,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但应向共用对讲机使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为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共用对讲机原则上仅限无需干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共享使用,且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扰,可以自行在共用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同时视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网上快速办理、实行承诺制等措施,简化共用对讲机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十一、使用本通知第六条规划的公众对讲机频率的,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公众对讲机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扰,可以自行在公众对讲机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用频率,同时视情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十二、本通知第七条规划的水上对讲机频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在有水上移动业务使用需求的地区,本通知附件4列出的频率和信道供水上对讲机专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部门的专用对讲机。在没有水上移动业务使用需求的地区,本通知附件4列出的频率可供专用对讲机使用,但不得对相邻地区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划分的信道和使用要求实施许可。

  在船舶、水上设施上设置、使用水上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的,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对讲机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设置、使用水上对讲机岸台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实施许可,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十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作出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同时明确频率使用率要求,具体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对讲机台(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上述对讲机设置、使用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十五、在边境地区使用150MHz和400MHz频段的对讲机频率和设置、使用对讲机台(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双(多)边协议,并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开展频率协调。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应当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履行申报、协调和登记等程序。

  十六、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对讲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销售上述设备时,应当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十七、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共用对讲机和公众对讲机,应当在机身显著位置并以区别于机身的颜色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字样。如确因机身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醒目标识的,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在对讲机屏幕上醒目标识“共用对讲机”“公众对讲机”字样。

  共用对讲机和公众对讲机设备仅可在406.21—407.70MHz和409.75—409.99MHz频段内按规划信道调谐,不得具备使用专用对讲机、水上对讲机、业余电台频段的能力。

  十八、对讲机频率占用费收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自2026年3月1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不符的新的对讲机频率使用许可和对讲机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已获得许可的对讲机台(站),经批准可以延续使用到设备报废为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做好相关频率迁移调整和许可变更等工作,相关工作原则上应于2029年3月1日前完成。

  自2026年3月1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不符的对讲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二十、因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相关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管制规定或指令。

  二十一、在民用航空器以及射电天文台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对讲机,应当严格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涉及与军事系统的频率使用、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专用对讲机信道划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2.共用对讲机信道划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3.公众对讲机信道划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4.水上对讲机信道划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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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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